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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京兴政复字〔2025〕210号

京兴政复字〔2025〕210号
2025-04-15

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京兴政复字〔2025〕210号

申请人:李某。

被申请人: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。

2025年2月20日,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。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(某面包过期事项)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。

2025年4月11日,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撤回复议申请书,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,本机关决定:终止行政复议。

特此通知。

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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